

关于今年新大纲调整修改了哪些地方?一起来看看!
【刑法】——4项新增(3项罪名)
新增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新增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新增3️⃣:单位受贿罪
新增4️⃣: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
【民法】—— 1项新增
新增:监护人的赔偿请求权
【X法】—— 1项新增
新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法制史】—— 1项新增
新增:市场管理制度

1.对比新旧大纲的变化,梳理考点的增改删。新增考点要格外注意,改动的部分要注意细节变化,尤其是概念表述的变化。删掉的部分即可从复习规划中直接删掉(遇到相关的真题也不要太过纠结,可以直接无视掉

2.根据考纲变化调整复习策略,对知识点进行查漏补缺。目前很多同学第二轮的复习已经进行一段时间了,进度快的同学甚至可能已经快结束了。因此拿到大纲后要根据大纲调整的复习规划,对第一轮和第二轮的复习进行查漏补缺。
3. 重视细节的调整。政治受大纲的影响尤为明显,一些细节的调整,尤其是表述的变动可能会直接影响客观题的判断,分析题尤其是时事政治的考察方向更是直接由大纲决定

新增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概念: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的行为;或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增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概念: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或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增3: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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